公司担保之二:公司抗辩公司决议系伪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10-19     二维码分享

本期提示  公司担保,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义务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公司抗辩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系伪造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释明案例


基本事实:租赁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方公司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并提供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后劳务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判决第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应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抗辩:第三方公司抗辩:股东会决议系伪造,租赁公司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无效。

法院判决:担保有效,第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担保人为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决议有审查义务。但该项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服务号二维码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 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艺茂国际仓A2-305/06/07/08/09/10        联 系 人:李主任 手机:18939508619
电话:0371-63399065        邮 箱:rtlaw01@163.com
Copyright   ©  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河南锐之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9615号-1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