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之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不要求公司决议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10-19     二维码分享

本期提示: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要求提供公司决议


释明案例



基本事实:租赁公司(原告)与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方公司(被告)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后劳务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查,劳务公司系第三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工程施工属于劳务公司正常经营范围。
原告诉请:要求判决被告对劳务公司应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抗辩: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原告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无效。
法院判决:担保有效,第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又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服务号二维码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 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艺茂国际仓A2-305/06/07/08/09/10        联 系 人:李主任 手机:18939508619
电话:0371-63399065        邮 箱:rtlaw01@163.com
Copyright   ©  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河南锐之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9615号-1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