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 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但未提供公司决议,一般认定担保无效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10-19     二维码分享
本期提示 公司担保,应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释明案例

基本事实 租赁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三方公司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后劳务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 要求判决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应付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抗辩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租赁公司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无效。

法院判决 担保无效,三方公司对劳务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担保人为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公司均有过错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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